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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客",這兩個字究竟出自誰的口中,至今已經不可考,不管是從過去的貶抑、揶揄或是到現在的另類讚美,任何人可以去延伸背後的意義,反正高興就好。但是沒有人可以獨佔這兩個字,應該是不用討論的事實。

最近一則新聞,即將在八月二日登場的花蓮「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原本規劃在「原住民之夜」、「台啤嘻哈之夜」和「台客搖滾之夜」三個主題式音樂派對,其中「台客搖滾之夜」因為違反了,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之「台客」以及「台客搖滾嘉年華」而被警告更正。這個著作權爭議,如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沒有修正,未來的商業使用若涉及「台客」及「台客搖滾」一詞,將可被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的理由。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辦過一些大型活動, 比如「台客搖滾嘉年華」、「簡單生活節」,現在回頭看,很不幸的這兩個活動我都參加過,雖然我不認為誰就應該被歸為「台客」之類的,但那時覺得活動還蠻有趣的,反轉一些文字的負面意義,是件很有創意的事。活動高潮,舞台上許多歌手以台客、台妹互稱對方,舞台下的觀眾舉起手來,跟著伍佰一起宣示「台客宣言」.....誰也不知道熱情被鼓舞的背後,正偷偷進行一樁買賣;「台客」被註冊了....

最諷刺的是還被一家境外公司註冊。這意味著那些原本被罵做台客的人以後要辦涉及「台客」字眼的演唱會,須經過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授權。

中子創新在「台客搖滾嘉年華」官方網站的台客聲明,http://taik.streetvoice.com/,第3點. 請各界真正落實尊重商標與智慧財產權,進而推動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正向發展。顯然他們不認為自己使用流傳已久的「台客」,就是一種創意上瓢竊的行為。換一句話說,小偷偷了別人的東西後,還跟警察申請保全。再上網看他們申請的商標字,實在看不出設計上的創意,用電腦打出來字體也算是商標嗎?



引述報載,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組長洪淑敏表示,由於中子創新公司在民國九十四年提出之前舉辦台客搖滾演唱的盛況,認為有領導地位,因此通過將台客商標註冊給中子創新公司。這個論點更令人匪夷所思,縱使有一百萬人參加,但每個人去參加演唱會的目的皆不一樣,有時候是朋友邀約,有時候是想聽聽某個歌手的歌,怎麼會用這樣的理由來通過「台客」的專屬使用權呢?顯然政府官員對文化知識的不足也是幫兇。

台客,當你知道自己已經被賣了,還會因為別人叫你台客而爽嗎?還有那些為這活動背書的歌手,還能無視自己背後一隻黑手,繼續假裝沒事的唱嗎?伍佰還敢用大家對你音樂的熱情,一起宣讀「台客宣言」嗎?而原來這只是一樁攸關利益的買賣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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